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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卖家的 GPSR 指南:欧盟、北爱尔兰与英国(大不列颠)

既是也不是,要看哪个市场。英国卖家向欧盟 27 国销售消费品,需要一个设立于欧盟的经营者;向北爱尔兰销售,需要一个设立于北爱尔兰或欧盟的经营者,因为 GPSR 在这两处都适用。在英国(大不列颠)则不同:适用的是 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s 2005,对多数普通消费品,我们没有找到必须指定“UK Responsible Person”的规定。

本文区分三件事:法律怎么规定、官方指南怎么说,以及我们自己的判断,并逐项标明。法律状况已于 2026 年 10 月 31 日对照文末所列来源核对。欧盟标签规则的细节,请参阅我们的标签上的欧盟负责人地址指南。

五个简短结论:

  1. 欧盟 27 国: 适用 GPSR,负责经营者必须设立于欧盟。英国地址不算数。
  2. 北爱尔兰: 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适用 GPSR。经营者必须设立于北爱尔兰或欧盟。只在大不列颠有业务的企业不符合条件。
  3. 英国(大不列颠): 不适用 GPSR,适用 2005 年的 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s。对消费品而言,UK Responsible Person 并非通用的法定要求。
  4. 部分大不列颠产品类别不同: 化妆品,以及适用 UKCA 或 CE 规则的商品,会指定一个设立于英国的主体。
  5. 改革只是提案,尚未生效: 英国在 2026 年就在线市场义务,以及对部分高风险产品设立英国境内负责人的问题征求了意见。

英国卖家在各个市场适用哪部产品安全法?

下表汇总了各市场的情况。具体条款见文末的来源表。

问题欧盟 27 国北爱尔兰英国(大不列颠)
产品安全法律法规 (EU) 2023/988(GPSR),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适用同一部法规,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根据《温莎框架》(Windsor Framework)适用;它在当地取代了 2005 年的 Regulations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s 2005(SI 2005/1803);欧盟 GPSR 不适用
是否需要负责经营者?需要,设立于欧盟需要,设立于北爱尔兰或欧盟没有通用的 UK Responsible Person;生产者义务落在设立于英国的制造商、代表或进口商身上(如有)
只在大不列颠设立的企业够吗?不够不够够,只要它作为设立于英国的生产者,是制造商、代表或进口商
产品上标注谁的信息制造商、进口商(如有)和欧盟经营者:名称或商标、邮政地址和电子地址与欧盟相同在合理可行时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来自境外的商品另有进口商规则
在线商品页面页面上必须看得到制造商信息;制造商在欧盟境外时,还要有负责人的信息适用同一部法规;GOV.UK 没有明确写出商品页面规则(这是我们的解读)我们没有在 2005 年 Regulations 中找到对应的商品页面规则;在线市场义务目前只是提案
标识GPSR 不要求任何标识;产品专项欧盟法律要求时才需 CECE,或在适用时 CE 加 UKNI;UKNI 不会单独使用UKCA,或对产品专项法律在许多情况下接受 CE;2005 年 Regulations 不要求标识

英国卖家需要欧盟负责人吗?

向欧盟市场投放消费品时需要。GPSR 在所有欧盟成员国都是有效的法律。它规定,除非有一个设立于欧盟的经济经营者对产品负责,否则属于该法规范围的产品不得投放市场。英国已经退出欧盟,所以英国的公司、仓库或地址都不算“设立于欧盟”。

对英国卖家,还有三点:

  1. 在线销售同样算数。 法规规定,只要在线商品面向欧盟消费者,就视为产品已在欧盟市场上销售。从英国仓库发货,并不能让您置身其外。
  2. 共有四条路径。 欧盟经营者可以是欧盟制造商、欧盟进口商、持书面授权的授权代表,或在其他三者都不存在时的履约服务商。几种角色的区别,请看欧盟负责人与授权代表的区别,以及欧盟进口商能否担任您的负责经营者。
  3. 北爱尔兰的公司不会自动成为欧盟经营者。 北爱尔兰不是欧盟成员国,而 GPSR 对欧盟市场要求的是设立于欧盟的经营者。我们没有找到任何欧盟来源,把只设立于北爱尔兰的企业视为“设立于欧盟”,所以向欧盟 27 国销售时不要想当然。这是我们的审慎判断,不是裁决。

我们为英国和美国卖家整理的更完整清单,见在欧洲销售需要做什么。

GPSR 适用于北爱尔兰吗?

适用。GOV.UK 上英国产品安全与标准办公室(OPSS)的指南指出,法规 (EU) 2023/988 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直接适用于北爱尔兰。北爱尔兰议会一个委员会在 2024 年 12 月 4 日的信函中,把该法规描述为根据《温莎框架》(Windsor Framework)在北爱尔兰适用的现行欧盟法律。法规正文本身没有提到北爱尔兰,所以依据是《温莎框架》和英国政府的指南。

重要事实如下:

  1. 日期。 GOV.UK 指南称,该法规只适用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及之后投放市场的产品。在该日期之前已在北爱尔兰市场上、且符合 2005 年 Regulations 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
  2. 取代关系。 GOV.UK 指出,2005 年的 Regulations 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在北爱尔兰被取代。
  3. 大不列颠不在其内。 同一份指南说明,该法规不适用于投放到大不列颠市场或在大不列颠市场上销售的产品。
  4. 点名了大不列颠的卖家。 指南称,它尤其适用于向北爱尔兰市场销售产品的大不列颠企业。
  5. 各平台跟进。 Etsy 把北爱尔兰列入其 GPSR 目的地。eBay 的帮助页面也提到“欧盟或北爱尔兰”。见下文平台部分。

许多英国卖家在这里会感到意外。从曼彻斯特寄到贝尔法斯特的包裹仍在英国境内,但产品投放的是适用 GPSR 的市场。

英国公司可以担任北爱尔兰的负责人吗?

只有在它设立于北爱尔兰或欧盟时才可以。GOV.UK 说,只要有一个设立于北爱尔兰或欧盟的负责经济经营者,产品就可以投放北爱尔兰市场,并且“设立”指在其中之一有实际存在。该经营者可以是设立于当地的制造商、制造商委任的授权代表、制造商不设立于当地时的进口商,或在其他三者都不存在时的履约服务商。

由此可以得出:

  1. 只在英格兰、苏格兰或威尔士的企业不符合条件。 它的营业地在大不列颠。这是根据指南措辞得出的结论,是我们的解读,不是指南的原话。
  2. 在北爱尔兰有实际机构的企业,可能符合条件。 OPSS 的情况说明书谈到了在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或欧盟)都有机构的企业,并说答案取决于其具体情况。不要只靠一个邮寄地址。
  3. 欧盟经营者同样覆盖北爱尔兰。 同一个负责经营者可以同时服务欧盟 27 国和北爱尔兰,我们自己的服务就是这样设计的。
  4. GOV.UK 预计大不列颠卖家会向外寻找。 它提到,在需要欧盟或北爱尔兰代表时,市场上有私营服务可用,在线市场也可能提供这类服务。

英国(大不列颠)适用什么规则?

英国(大不列颠)适用 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s 2005。GOV.UK 说明,它们要求消费品在正常或可合理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是安全的。欧盟 GPSR 不适用于那里。

2005 年的 Regulations 讲的是“生产者”(producer),而不是负责人。就大不列颠现行文本而言,生产者的定义分三步:

  1. 制造商设立于英国时,生产者就是制造商。
  2. 制造商不设立于英国,但在英国有代表时,生产者就是该代表。
  3. 没有这样的代表时,生产者是设立于英国、把来自英国境外的产品投放市场的主体。

GOV.UK 的指南把它概括为包括大不列颠的制造商和英国的进口商。分销商另有各自的义务。对于进口商,OPSS 允许在有限期限内用别的方式展示进口商地址,例如放在批次文件或外包装标签上,并说明这些选项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后不得使用。

指南没有说明,英国境外的卖家直接向大不列颠消费者发货、又没有英国进口商时,这些规则如何运作。我们不认为这些规则在这种情形下产生了指定英国境内主体的一般义务,但指南对此没有说明,所以这是我们的判断,不是官方表态。

英国产品安全改革进展到哪一步?

截至 2026 年 10 月 31 日,改革还只是提案,不是法律:

  1. 法案已生效,但不含卖家义务。 《2025 年产品监管与计量法》(Product Regulation and Metrology Act 2025)于 2025 年 7 月通过,除一项规定外,在通过时即生效。它是一部授权性法案,让部长们可以制定产品规章,包括适用于通过在线市场销售的产品的规则,以及要求委任授权代表的规则。具体义务仍须由后续规章来规定。
  2. 2026 年进行了意见征询。 政府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发布提案,6 月 23 日截止收集意见。内容包括:要求在线市场以应有的审慎对待危险产品,以及对部分高风险产品设立英国境内的负责人。
  3. 尚无结果。 征询页面仍写着政府正在分析反馈。我们没有找到依据该法案制定、对卖家或在线市场设定新义务的规章。

若这些提案成为法律,英国一侧对部分产品的要求可能会更接近欧盟。目前还不是这样。涉及这一部分时,请在依赖之前再查看 GOV.UK,因为情况可能很快变化。

在英国(大不列颠)销售需要 UK Responsible Person 吗?

对多数普通消费品,我们没有找到法律要求。2005 年的 Regulations 和 GOV.UK 的一般产品安全指南都不使用“UK Responsible Person”这一说法。但在某些制度里,这个词确实存在,另一些制度则用别的名称指定一个设立于英国的主体:

  1. 化妆品。 在大不列颠供消费者使用的每一种化妆品,都必须有一位有英国注册地址的 Responsible Person,容器和包装上要印有其名称和地址。邮政信箱或邮件转寄地址不算数。同一份指南说明,在北爱尔兰,Responsible Person 必须设立于北爱尔兰或欧盟。GOV.UK 各页面对化妆品地址的措辞略有不同,所以请按您的产品查看当前文本。欧盟一侧的内容见我们的化妆品指南。
  2. 适用 UKCA 和 CE 的商品。 对适用产品专项法律的商品,GOV.UK 面向大不列颠的指南使用的是进口商(importer)和授权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二者都被定义为设立于英国。制造商和进口商要在产品上标明其名称和邮政地址,产品太小的,可标在包装或文件上。GOV.UK 说明,对许多产品法规,英国继续承认 CE 标识,可与 UKCA 并用或取而代之。
  3. 北爱尔兰的产品制度。 GOV.UK 说明,UKNI 标识从不单独使用,总是与欧盟合格标识同时出现。

决定之前,先确认您的产品属于哪种制度。据 GOV.UK 的企业产品安全建议,在规则重叠时,产品专项规则通常优先于一般规则。

平台则是卖家加用英国地址的另一个原因。商品页面上被要求提供 UK Responsible Person,可能是平台自己的政策,而不是 2005 年 Regulations 的要求。我们没有找到哪个平台的帮助页面把它列为大不列颠站点的硬性要求,所以我们不下这个结论。

各个市场的标签上应该写哪个地址?

每个市场有各自的一组名称和地址。可以这样划分:

  1. 欧盟 27 国和北爱尔兰: 制造商的名称或商标、邮政地址和电子地址;进口商的同类信息(如有);以及欧盟或北爱尔兰负责经营者的名称或商标、邮政地址和电子地址。按规则允许,标注在产品、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欧盟经营者的地址必须是真实的联系点。
  2. 英国(大不列颠)的普通产品: 在合理可行时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制造商不在英国时,就是英国代表或英国进口商。
  3. 英国(大不列颠)的化妆品、UKCA 商品: 产品制度指定的 Responsible Person、英国进口商或授权代表。

只要每个名称和地址都有、并按角色标明,一张标签就可以同时用于三个市场。不要混淆角色:根据情况写明“EU Responsible Person”“UK importer”或“UK Responsible Person”。完整的欧盟规则见我们的 GPSR 标签要求指南。关于警示和说明,请记住 GPSR 的语言要求跟随销售所在国。

亚马逊、eBay 和 Etsy 对英国卖家有什么要求?

平台规则不是法律,而且会变。以下是我们对各平台自己页面的理解:

  1. 亚马逊。 亚马逊 2024 年向卖家发布的一份公告说,GPSR 适用于欧盟(包括北爱尔兰),非食品必须有设立于欧盟的 Responsible Person,而对于亚马逊英国站的商品,卖家无需向亚马逊提交信息。请在 Seller Central 查看当前规则。见亚马逊 GPSR 指南。
  2. eBay。 eBay 的帮助页面说,向欧盟或北爱尔兰销售某些产品时,卖家可能被要求补充制造商联系方式,并在制造商不在欧盟或北爱尔兰时,允许添加欧盟负责人。该页面没有提到大不列颠。
  3. Etsy。 Etsy 在其 GPSR 流程中把北爱尔兰与欧盟和欧洲经济区国家并列,并允许卖家选择不向这些目的地销售。选择退出后,这些地区的买家就无法购买。见 Etsy GPSR 指南。

平台自身承担的义务,见GPSR 下在线市场的义务。

英国卖家应该先做什么?

合理的顺序如下:

  1. 确定在哪里销售。 列出您实际发货的欧盟国家、北爱尔兰和大不列颠。不向北爱尔兰销售是一项商业决定,但那样您就必须停止向当地销售。
  2. 确认产品所属的制度。 它是普通消费品,还是适用化妆品、玩具、电气设备或其他产品专项法律?
  3. 确认欧盟和北爱尔兰的经营者。 是否有欧盟制造商、进口商,或持书面授权的代表覆盖这一角色?
  4. 按产品核对英国一侧。 确认是否需要英国进口商、授权代表或 Responsible Person,或者平台是否要求提供英国地址。
  5. 最后一次性修正标签和商品页面。 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和每一个商品页面上使用相同的名称和地址。

Grüner Baum GmbH 如何提供帮助?

Grüner Baum GmbH 为欧盟境外的制造商担任欧盟负责人。我们的服务覆盖欧盟 27 国和北爱尔兰,这与上述 GPSR 规则相符。在接受某个产品系列之前,我们会核查技术文件、标签和在线商品页面。只有在我们书面接受该产品系列之后,才可以印上我们的地址。

对于英国(大不列颠),我们与英国合作伙伴 Lantara Compliance Ltd(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注册的公司)提供“欧盟 + 英国负责人”方案。英国一侧的委任直接与 Lantara Compliance Ltd 签署。Lantara Compliance Ltd 按产品担任您的 UK Responsible Person(化妆品)、英国授权代表(UKCA 和 CE 监管产品)或英国联系人(一般产品),但不担任您的英国进口商。如上文所述,对大不列颠的多数普通消费品,UK Responsible Person 并不是法律要求。方案详情请见价格页面,也可以带上您的产品类别和销售市场联系我们。

关于英国卖家与 GPSR 的常见问题

英国卖家需要欧盟负责人吗?

向欧盟市场投放消费品时需要。GPSR 规定,除非有设立于欧盟的经营者对产品负责,否则产品不得投放市场,而英国不在欧盟内。这个经营者可以是欧盟制造商、欧盟进口商、持书面授权的授权代表,或在特定情形下的履约服务商。面向欧盟消费者的在线销售,就视为把产品投放到了欧盟市场。

GPSR 适用于北爱尔兰吗?

适用。英国政府网站(GOV.UK)的指南指出,法规 (EU) 2023/988 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根据《温莎框架》(Windsor Framework)直接适用于北爱尔兰,并在当地取代了 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s 2005。投放到北爱尔兰市场的产品,需要一个设立于北爱尔兰或欧盟的负责经济经营者。

英国公司可以担任我在北爱尔兰的负责人吗?

只有在该公司设立于北爱尔兰或欧盟时才可以。GOV.UK 对“设立”的解释是在北爱尔兰或欧盟有实际存在。只在英格兰、苏格兰或威尔士存在的公司,即使北爱尔兰属于英国,也不符合这一条件。在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都有实际机构的公司,是否符合要看具体情况。

在英国(大不列颠)销售需要 UK Responsible Person 吗?

对多数普通消费品,我们没有找到要求设立该角色的规则。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s 2005 并不使用这个说法,而是把生产者义务依次交给:设立于英国的制造商、其在英国的代表、从境外投放产品的英国境内主体。有些制度确实要求英国境内主体:化妆品需要有英国地址的 Responsible Person,UKCA 或 CE 产品规则涉及英国进口商或授权代表。

英国的 GPSR 和欧盟的 GPSR 是同一部法律吗?

不是。英国的 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s 2005 适用于英国(大不列颠),源自更早的欧盟指令。欧盟的 GPSR 即法规 (EU) 2023/988,适用于欧盟 27 国和北爱尔兰。两者缩写相同,也都有一般安全原则,但只有欧盟法规要求设立于欧盟或北爱尔兰的负责经营者。

一张标签能同时用于欧盟、北爱尔兰和英国(大不列颠)吗?

可以,前提是所有必需的名称和地址都在,并且每一项都按角色标明。欧盟和北爱尔兰市场需要制造商以及欧盟或北爱尔兰的负责经营者。大不列颠则视产品而定,可能需要英国进口商、代表或 Responsible Person。还要注意语言规则:说明和警示必须使用销售所在国能够理解的语言。

英国有针对在线市场和产品安全的新法律吗?

据我们查到的,尚未生效。《2025 年产品监管与计量法》(Product Regulation and Metrology Act 2025)授权部长们就在线市场和授权代表制定规则。政府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至 6 月 23 日就相关提案征求意见,截至 2026 年 10 月 31 日,征求意见页面仍未公布结果。提案不是法律。

官方与技术来源

主题法律依据官方文本
要求设立于欧盟的经营者;面向欧盟消费者的远程销售GPSR 第 16(1) 条和第 4 条GPSR 文本(EUR-Lex)
经营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标注在产品、包装、包裹或文件上GPSR 第 16(3) 条GPSR 文本(EUR-Lex)
在线商品页面的必填信息GPSR 第 19 条GPSR 文本(EUR-Lex)
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适用GPSR 第 52 条GPSR 文本(EUR-Lex)
GPSR 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适用于北爱尔兰;2005 年 Regulations 在当地被取代OPSS 指南(GOV.UK,2024 年 12 月 3 日)EU Regulation on General Product Safety (2023/988)(GOV.UK)
经营者设立于北爱尔兰或欧盟;“设立”的含义;大不列颠的卖家;私营代表服务;不适用于大不列颠OPSS 详细指南,第 1 至 3 节(2025 年 11 月 4 日更新)详细指南(GOV.UK)
在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或欧盟)都有机构的企业OPSS 情况说明书(2025 年 11 月 4 日更新)情况说明书(GOV.UK)
该法规根据《温莎框架》(Windsor Framework)适用于北爱尔兰温莎框架民主监督委员会(Windsor Framework Democratic Scrutiny Committee)函件,2024 年 12 月 4 日委员会函件(北爱尔兰议会)
2005 年 Regulations 继续适用于大不列颠;生产者和进口商义务;进口商选项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OPSS 面向大不列颠的指南,第 5 和 6 节(2024 年 12 月 13 日更新)GPSR 2005: Great Britain(GOV.UK)
生产者定义,包括英国代表和设立于英国的主体SI 2005/1803,第 2(1) 条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s 2005(legislation.gov.uk)
授权性权力:在线市场、授权代表;生效Product Regulation and Metrology Act 2025,第 2 条和第 15 条法案(legislation.gov.uk)
2026 年提案:在线市场义务,对部分高风险产品设立英国境内负责人;尚无结果2026 年 3 月 31 日至 6 月 23 日的意见征询The UK’s new product safety framework(GOV.UK)
设立于英国的进口商和授权代表;产品上的名称和地址;承认 CEGOV.UK 面向大不列颠的指南(2026 年 8 月 21 日更新)Placing UKCA or CE marked products in Great Britain(GOV.UK)
UKNI 标识从不单独使用GOV.UK 面向北爱尔兰的指南(2026 年 4 月 8 日更新)Placing CE, or CE and UKNI marked products in Northern Ireland(GOV.UK)
化妆品 Responsible Person 须有英国注册地址GOV.UK 面向大不列颠的指南Making cosmetic products available in Great Britain(GOV.UK)
产品专项规则通常优先于一般规则GOV.UK 企业产品安全建议(2026 年 7 月 21 日更新)Product safety advice for businesses(GOV.UK)
平台做法(不是法律)亚马逊卖家公告(2024);eBay 帮助;Etsy 帮助亚马逊公告;eBay 帮助;Etsy 帮助

本文仅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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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tice Muazzez Bodur, Grüner Baum GmbH

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 GPSR 欧盟负责人

Hatice Muazzez Bodur 是德国 Grüner Baum GmbH 公司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根据 GPSR(欧盟法规 (EU) 2023/988),当书面授权是具体产品及供应链适用的第16条路径时,她提供欧盟负责人服务。 她持有个人 ISO 9001 证书。我们的合规流程由持有个人 ISO 9001、ISO/IEC 27001 和 ISO/IEC 42001 证书的人员管理。提供土耳其语、德语和英语咨询服务。 Grüner Baum GmbH(HRB 52165,美因茨地方法院登记)地址为 Vorstädter Str. 32, 55276 Oppenheim,德国。公司在约定的产品及授权范围内提供欧盟负责人文件,并建立与市场监管机构直接沟通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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