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R 第22条:在线市场平台义务清单
截至2026年9月1日,GPSR 第22条要求在线市场平台提供者为卖家准入、商品信息、危险产品举报、主管机关命令、产品召回和事故报告建立产品安全控制。两个明确时限必须区分:主管机关命令最长为两个工作日,产品安全举报最长为三个工作日。
本第22条指南更新了什么?
- **2026年9月:**将在线市场平台的定义正确归入 GPSR 第3条第14项;第22条规定平台的产品安全义务。
- **2026年9月:**把两个和三个工作日时限、Safety Gate 注册、商品字段及召回义务逐项对应到具体款项。
- **2026年9月:**区分平台提供者、卖家、制造商、进口商及欧盟责任人的各自义务。
GPSR 所称在线市场平台提供者是谁?
GPSR 第3条第14项将在线市场平台提供者定义为:通过在线界面提供中介服务,使消费者能够与商家订立产品销售远程合同的服务提供者。第22条随后规定该提供者的产品安全义务。
同一企业可能对同一产品承担多个角色。如果平台销售自有品牌产品、进口或经销产品,或提供履约服务,则还需分别履行相应角色的义务。仅托管第三方商品页面不会使平台成为制造商或欧盟责任人。
GPSR 第22条规定哪些义务?
| 第22条义务 | 平台提供者需要建立的措施 | 时限或触发条件 | 法律依据 |
|---|---|---|---|
| 主管机关联系点与 Safety Gate 注册 | 指定与市场监督机关电子沟通的联系点,在 Safety Gate Portal 注册并提交该联系信息 | 运营前持续有效 | 第22条第1款 |
| 消费者联系点 | 提供消费者可就产品安全直接且迅速联系平台的渠道 | 运营前持续有效 | 第22条第2款 |
| 内部产品安全流程 | 建立可接收、决定并执行产品安全事项的程序 | 能够不无故拖延地处理 | 第22条第3款和第10款 |
| 主管机关命令 | 删除指定商品内容、阻止访问或显示明确警告,并向主管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 不无故拖延;收到后最长2个工作日 | 第22条第4款和第5款 |
| Safety Gate 监测 | 考虑危险产品的定期信息,并在相关 DSA 核查中至少使用 Safety Gate Portal | 持续运营控制 | 第22条第6款和第7款 |
| 产品安全举报 | 处理通过 DSA 第16条机制收到的举报 | 不无故拖延;收到后最长3个工作日 | 第22条第8款 |
| 商品页面界面 | 允许卖家提供四类必填产品安全信息,并显示或确保消费者容易查阅 | 商品发布前及发布期间 | 第22条第9款 |
| 卖家信息机制 | 收集第22条第9款信息、卖家自我声明及适用的 DSA 身份信息 | 卖家准入及商品发布流程 | 第22条第10款;DSA 第30条 |
| 反复违规卖家 | 事先警告后,暂停经常提供不符合 GPSR 产品的卖家服务 | 合理暂停期限 | 第22条第11款 |
| 召回、事故与合作 | 通知受影响买家、发布召回、通过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通知主管机关,并协助调查及供应链追溯 | 具备法规所述信息或实际知情时 | 第22条第12款 |
第22条并未规定对全部存储信息实施一般监控,也未要求平台独立评估每个商品页面。但当 Safety Gate 信息、主管机关命令、举报或实际知情表明产品危险时,平台必须具备有效控制并及时采取行动。
平台商品页面必须支持哪些信息?
GPSR 第22条第9款要求平台界面允许卖家为每个产品提供以下四类信息,并向消费者显示或确保容易查阅:
- **制造商:**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邮政地址和电子地址。
- **欧盟责任人:**制造商未设立在欧盟时,第16条责任人的名称、邮政地址和电子地址。
- **产品标识:**产品图片、产品类型及其他产品标识符。
- **警告和安全信息:**该产品所需的信息,并采用销售所在成员国确定的、消费者容易理解的语言。
这四类信息与 GPSR 第19条对在线要约的要求相对应。我们的第19条在线销售清单解释经济运营者需要提供什么;第22条则说明平台界面必须允许并显示什么。
平台与卖家的义务有何区别?
| 问题 | 在线市场平台提供者 | 卖家或经济运营者 |
|---|---|---|
| 谁设计产品安全字段? | 平台设计并运营界面 | 卖家为所售产品填写字段 |
| 谁对产品信息准确性负责? | 平台履行界面、尽最大努力和响应义务 | 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仍对其角色及商品要约信息负责 |
| 谁编制风险分析和技术文件? | 平台不会仅因托管商品而承担该任务 | 制造商履行 GPSR 第9条义务 |
| 谁提供欧盟责任人信息? | 平台提供字段并确保信息可查阅 | 非欧盟制造商的供应链确定正确的第16条经济运营者 |
| 危险产品举报或召回时谁行动? | 平台履行第22条下架、通知和合作义务 | 经济运营者履行纠正措施、主管机关报告和召回义务 |
同一企业可能对具体产品同时位于两栏。例如,平台销售自有品牌产品时,除第22条外还需履行制造商义务。
GPSR 与《数字服务法》如何衔接?
《数字服务法》(DSA)和 GPSR 调整平台流程的不同层面:
- DSA 第30条规定商家可追溯性,包括身份、联系方式、支付账户、登记及自我声明信息。
- DSA 第31条要求合规导向的界面设计,尽最大努力核查必填信息是否已提供,并对官方机器可读数据库开展合理随机核查。
- GPSR 第22条增加产品安全专项字段、Safety Gate 注册、两个和三个工作日时限、反复违规措施、召回沟通及事故合作。
两层要求不能相互替代。KYC 信息不能证明产品安全;完整的 GPSR 商品信息也不能替代商家身份核查。
第22条运营核对清单
平台流程投入使用前,应确认:
- 主管机关及消费者联系点均已启用;
- Safety Gate 注册和监测已指定负责人;
- 命令和举报分别设置两个及三个工作日计时;
- 在适用时,商品发布流程会在发布前核查商家是否已提供必填身份及产品安全字段;
- 商品页面将制造商与欧盟责任人作为不同法律实体处理;
- 召回时可识别并直接联系受影响买家;
-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报告已指定负责人;以及
- 反复违规可触发有记录的卖家暂停措施。
设立在德国的 Grüner Baum GmbH 为制造商和卖家提供产品范围审查、风险评估、技术文档、第19条商品信息以及在第16条路径适用时的欧盟责任人服务。我们不运营平台提供者的第22条治理系统。申请产品审查。
常见问题
GPSR 第22条要求在线市场平台履行哪些义务?
第22条要求 Safety Gate 注册、联系点、内部流程、商品字段、迅速处理命令和举报、反复违规控制,以及在召回、事故和危险产品事项中开展合作。
GPSR 第22条是否直接适用于平台卖家?
第22条针对平台提供者。卖家仍对其实际角色下的 GPSR 义务及产品要约准确性负责。
平台必须多快采取行动?
主管机关命令的最长时限为两个工作日,产品安全举报为三个工作日。两项义务同时要求不无故拖延地处理。
平台必须核验每件产品吗?
不存在针对每个商品的一般认证义务。平台必须运行第22条及相关 DSA 控制,使用 Safety Gate 等官方数据库,并根据可靠安全信息采取行动。
平台是欧盟责任人吗?
不会仅因托管商品而成为欧盟责任人。第16条责任经济运营者应根据实际供应链及书面授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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