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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R 术语表:决定责任归属的那些概念

GPSR 合规决策中出现的术语定义。法定术语依据第 (EU) 2023/988 号条例、第 (EU) 2019/1020 号条例以及欧盟委员会第 C/2025/6233 号通告定义,并标明条款。非法定、来自 Grüner Baum GmbH 自身合同的术语已单独标注,以免把商业计价单位误当作法律类别。

GPSR法定术语
《一般产品安全条例》,即第 (EU) 2023/988 号条例。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在欧盟全境适用,取代了此前的《一般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它为尚未被更具体的欧盟产品法规覆盖的消费品设定安全义务。来源: 第 (EU) 2023/988 号条例
欧盟负责人法定术语
就适用范围内的产品承担第16条各项任务、且在欧盟设立的经济运营者。这是一个角色而非职位名称:视供应链情况,可以是欧盟制造商、进口商、以书面方式指定的授权代表,或订单履行服务提供商。来源: GPSR 第16条
授权代表法定术语
在欧盟设立、持有制造商书面委托并代其履行特定任务的人。授权代表可以担任第16条的欧盟负责人角色,但两个术语并不等同:欧盟负责人指的是义务本身,授权代表只是履行该义务的一种方式。来源: GPSR 第3条与第16条
经济运营者法定术语
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订单履行服务提供商,以及在产品制造或投放方面负有义务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的统称。来源: GPSR 第3条
进口商法定术语
在欧盟设立、将来自第三国的产品投放欧盟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当制造商在欧盟之外且未委托授权代表时,通常由进口商承担第16条义务。来源: GPSR 第3条
订单履行服务提供商法定术语
就并非自己所有的产品,提供仓储、包装、标注地址、发运中至少两项服务的提供商。只有在欧盟境内既无制造商、也无进口商、亦无受托授权代表时,它才作为兜底承担第16条角色。来源: GPSR 第3条
第16条法定术语
该 GPSR 条款规定:适用范围内的产品只有在存在一个承担特定任务、且在欧盟设立的经济运营者时,方可投放欧盟市场。第16条第3款要求在产品、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标明该运营者的名称或注册商号或商标、邮寄地址与电子地址。来源: 第 (EU) 2023/988 号条例
第19条法定术语
GPSR 关于远程销售的条款。适用范围内的在线商品须清晰、显著地展示制造商身份与联系方式;制造商在欧盟之外时还须展示欧盟负责人信息、含图片在内的产品识别信息,以及适用的警示或安全信息。来源: 第 (EU) 2023/988 号条例
第 (EU) 2019/1020 号条例第4条法定术语
市场监管规则,列出四种可能的欧盟境内运营者路径,以及与之相关的文件、配合监管机构和采取纠正措施的任务。在判断由哪一运营者承担义务时,通常与 GPSR 第16条一并阅读。来源: 第 (EU) 2019/1020 号条例
投放市场法定术语
产品首次在欧盟市场上提供。这一时点很关键:第16条运营者必须在此之前就已存在,而不是等问题出现之后。来源: GPSR 第3条
书面授权委托法定术语
制造商据以指定授权代表、并界定所涵盖产品与任务的文件。若没有列明产品的书面委托,仅在标签上出现某服务商的信息,并不能使其成为这些产品的负责运营者。来源: GPSR 第16条
技术文件法定术语
制造商须编制并保存的记录,包含内部风险分析以及产品如何满足一般安全要求的说明。第16条运营者须能在监管机构要求时提供这些文件。来源: GPSR 第9条
风险评估法定术语
对产品危害、可预见使用与误用、受影响用户,以及控制这些危害的措施所作的内部分析。它是安全主张背后的证据;仅有证书或检测报告并不构成风险评估。来源: GPSR 第9条
Safety Gate法定术语
欧盟非食品类危险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旧称 RAPEX。监管机构在此发布被认定存在风险的产品预警;运营者通过监测该系统得知同类产品已被通报。来源: GPSR 第七章
Safety Business Gateway法定术语
欧盟委员会的门户,经济运营者通过它向监管机构通报存在风险的产品,并提交事故通报。它是面向企业的一端,与面向公众的 Safety Gate 相对应。来源: GPSR 第20条与第35条
市场监管机构法定术语
各成员国有权检查产品、索取文件并责令采取纠正措施的国家机构。第16条运营者就是这些机构接洽的联系点。来源: 第 (EU) 2019/1020 号条例
纠正措施法定术语
在产品被认定存在风险时采取的措施,范围从更正信息到撤出市场、再到向消费者召回。第16条运营者须就其覆盖的产品配合这些措施。来源: GPSR 第16条与第七章
符合性声明法定术语
制造商签署的声明,表明产品符合适用于它的特定欧盟法规的要求。GPSR 本身并不产生符合性声明;该文件源自玩具、电气或无线电等产品专项规则。来源: 产品专项欧盟法规
CE 标志法定术语
制造商声明产品符合要求加贴该标志的特定欧盟法规。GPSR 并未引入 CE 标志,也不存在所谓 GPSR 证书;仅属于 GPSR 适用范围的产品,不会因为 GPSR 而加贴 CE 标志。来源: 产品专项欧盟法规
GPSD法定术语
《一般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即上一代框架。该指令已被废止,由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适用的 GPSR 取代。来源: 2001/95/EC 指令
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s 2005法定术语
实施此前欧盟 2001/95/EC 指令的英国立法,目前在大不列颠仍然有效。它与 GPSR 共用缩写,但与第 (EU) 2023/988 号条例是两部不同法规;只有欧盟条例才产生第16条义务。北爱尔兰适用单独安排。来源: SI 2005/1803,英国
产品系列Grüner Baum 合同术语
并非 GPSR 的法律类别,而是 Grüner Baum 的计价单位:具有相同预期用途、材料构成、基本设计、制造工艺和安全风险的产品被视为一个系列;仅在颜色或尺码上不同的变体通常仍属于该系列。预期用途、材料、电气特性、适用年龄组或所适用的专项法规不同,则构成另一个系列。来源: Grüner Baum GmbH 公布的条款
SKUGrüner Baum 合同术语
库存单位:一个可售变体,例如某一颜色或尺码。它是商业标识而非法律概念。在已接受的产品系列内,Grüner Baum 不限制 SKU 数量,因此同一型号的各变体不会使费用成倍增加。来源: Grüner Baum GmbH 公布的条款
GPSR 的适用范围法定术语
在没有专门欧盟法规规范同一安全事项的情况下,GPSR 适用于投放或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的消费品。若存在玩具、电气等产品专项规则,则优先适用这些规则,GPSR 填补其空白。来源: GPSR 第2条
排除范围法定术语
条例不涵盖的类别,包括人用和兽用药品、食品与饲料、活体动植物、动物副产品、植物保护产品、航空器以及古董。使用前为维修或翻新而供应的二手产品,在供应方已告知的情况下亦不在适用范围内。来源: GPSR 第2条第2款
一般安全要求法定术语
经济运营者只得投放或提供安全产品这一核心义务。它是条例其余部分所支撑的义务;一件产品可能满足所有文件要求,却仍不符合这项要求。来源: GPSR 第5条
严重风险法定术语
需要迅速干预和后续跟进的风险,包括并非立即显现的影响。该认定很关键,因为它会触发更快的监管通报;实务上,这就是常规更正与紧急召回之间的区别。来源: GPSR 第3条
撤出市场法定术语
防止供应链中的产品继续在市场上提供的任何措施。它停止后续销售,但不要求消费者退回任何物品——那属于召回。来源: GPSR 第3条
召回法定术语
旨在促使已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被退回的任何措施。召回触及持有产品的人,撤出市场只触及供应链。二者常被混淆,且对应不同的通报义务。来源: GPSR 第3条与第35条
可追溯性法定术语
识别产品并在供应链中追踪它的能力,依托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型号、批次或序列号。对特定产品,欧盟委员会可要求建立强化的可追溯系统。来源: GPSR 第18条与第9条第5款
EPR — 生产者延伸责任相邻法规,并非 GPSR
并非 GPSR。EPR 制度要求生产者承担包装、电子电气设备和电池的末端处理费用,且通常要求另行指定一名本国授权代表。EPR 代表并不是 GPSR 第16条意义上的欧盟负责人,完成 EPR 注册也不能满足第16条义务。来源: 各国包装、WEEE 与电池法规
PPWR相邻法规,并非 GPSR
并非 GPSR。欧盟包装法规规范包装设计、可回收性与废弃物义务。包装授权代表仅覆盖这些义务,并不承担其中产品的 GPSR 第16条角色。来源: 欧盟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法规
UKCA相邻法规,并非 GPSR
并非 GPSR,也不是欧盟标志。英国符合性评定标志适用于依英国规则投放大不列颠市场的货物。指定欧盟负责人与 UKCA 之间互不说明任何问题。来源: 英国符合性法规
公告机构相邻法规,并非 GPSR
并非 GPSR 概念。公告机构是依据玩具、机械等专项欧盟法规指定的符合性评定机构。GPSR 既不要求公告机构,也不签发任何批准;因此没有任何机构能够将产品认证为“符合 GPSR”。来源: 产品专项欧盟符合性法规
分销商法定术语
供应链中除制造商和进口商之外、在市场上提供产品的任何运营者。分销商在销售前须核实产品载有必需的制造商与欧盟负责人信息以及必要警示,并不得供应其已知或理应推定为不安全的产品。来源: GPSR 第3条与第12条
在线市场平台法定术语
使消费者能与商家订立远程合同的中介服务提供者。平台负有自身义务——登记单一联络点、执行监管机构指令,并将界面设计为可让卖家展示第19条信息。平台并不是其所列产品的欧盟负责人。来源: GPSR 第3条与第22条
在市场上提供法定术语
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为在欧盟市场分销、消费或使用而供应产品的任何行为。与“投放市场”相区别:投放市场仅指首次此类供应,其后的每一次销售都属于在市场上提供。来源: GPSR 第3条
实质性改动法定术语
对已在市场上的产品作出的、影响其安全性的改动。作出此类改动的人就该产品被视为制造商,并承担制造商义务——这一规则涵盖翻新者、组合销售者,以及在购买后改动产品再行转售的任何人。来源: GPSR 第13条
事故通报法定术语
当制造商投放市场的产品造成死亡或严重健康后果的事故时,制造商须通过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向监管机构通报的义务。该义务与风险通报义务相互独立,且即使此前认为产品合规也同样适用。来源: GPSR 第20条
警示与安全信息法定术语
须随产品提供的说明与安全信息,其语言须为销售所在成员国消费者易于理解的语言,由该成员国确定。清晰的警示并不能使不安全的产品变得安全——它是在一般安全要求之外的附加要求,而非替代。来源: GPSR 第9条第7款
产品标识法定术语
使特定产品可被识别的型号、批次或序列号等标识,标注于产品或其包装上。没有它,召回就无法限定在受影响批次,只能覆盖全部产品。来源: GPSR 第9条第5款
处罚法定术语
条例要求各成员国就违法行为规定有效、相称且具劝阻力的处罚,并通报欧盟委员会。因此罚额由各国自行确定、各成员国之间不同;并不存在全欧盟统一的 GPSR 罚款。来源: GPSR 第44条
数字产品护照相邻法规,并非 GPSR
并非 GPSR。数字产品护照通过欧盟生态设计规则推行,按产品组承载可持续性与循环性数据。它有自己的时间表,既不取代、也不满足或扩展第16条义务。来源: 欧盟生态设计法规
WEEE相邻法规,并非 GPSR
并非 GPSR。WEEE 规范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与再循环,通常要求单独的本国登记,并在许多国家要求另行指定授权代表。WEEE 代表不承担 GPSR 第16条角色。来源: 欧盟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法规
REACH相邻法规,并非 GPSR
并非 GPSR。REACH 规范化学物质,包括物品中的受限物质以及高度关注物质的信息传递义务。产品可能符合 REACH,却仍不满足 GPSR 的一般安全要求;两者的责任角色也不相同。来源: 第 (EC) 1907/2006 号条例
RoHS相邻法规,并非 GPSR
并非 GPSR。RoHS 限制电子电气设备中特定有害物质,通过该法规自身的符合性路径与 CE 标志加以证明。它对第16条经济运营者的问题不作任何说明。来源: 欧盟电气设备有害物质法规
市场监管机构(德国)法定术语
在德国,市场监管由各联邦州执行,而非由单一联邦机构负责;因此联系您的是哪个机构,取决于产品在哪个州被发现。《市场监管法》界定其职责:检查与监控产品、责令采取纠正措施,并对违法行为施加处罚。来源: BAuA;Marktüberwachungsgesetz(MüG)
BAuA法定术语
德国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所。它依据 ProdSG 与 MüG 承担产品安全职责,是各州、联邦与欧洲层面市场监管机构之间的接口,并且是德国的国家级 Safety Gate 联络点。来源: 德国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所
ProdSG法定术语
德国《产品安全法》。将其调整以适配第 (EU) 2023/988 号条例的法案,是 2023 年 10 月 25 日的部门草案;该草案在第20届立法期内(截至 2025 年 3 月 25 日)未能完成,因不连续原则而失效,部委表示将重新提交新法案。GPSR 属于欧盟条例,无论该国内立法进程如何,都在德国直接适用。来源: 德国《产品安全法》;德国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立法页面
MüG — 市场监管法法定术语
界定德国市场监管职责范围的法律:检查与监控在市场上提供的产品,并对违法行为施加处罚。德国机构处理 GPSR 事务时,正是在这一国内框架内行事。来源: 德国《市场监管法》

GPSR 欧盟负责人服务 | Grüner Baum(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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